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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并编制就业计划。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面利益,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学院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主管,院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来进行。学生就业处可采取灵活的用人和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就业处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团委书记及院系领导。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就业工作的意见,确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方案;

(二)指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三)制定学校就业工作奖惩方案;

(四)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学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就业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就业方案。

(二)根据上级有关就业政策,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办理毕业生派遣相关手续。

(三)组织开展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培训。

(四)开拓就业市场,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六)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调研,为学校招生、教改、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咨询。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和知名度。

(八)加强本部门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院系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院系主任和副主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担任。

各院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研究结果及时报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要有计划、有安排的做好本系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对毕业生择业的合理引导,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外出联系工作、长期实习就业的毕业生履行考核、监控、管理职责,并将就业教育、就业指导计划和内容报学生就业处。

(三)加强服务意识。根据专业特点,充分发挥校友、专业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的作用,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及时公布就业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努力提高本院系学生的就业率。

(四)密切配合完成学生就业处的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各院系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利用各种形式,对学校和各院系所做的就业工作和成绩要大力宣传,营造气氛,努力开创我校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六)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和就业技巧的教育,突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指导过程中,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

(二)择业道德教育;

(三)就业技巧指导;

(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念。

第四章 就业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生就业处和各院系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就业处以及各院系应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就业处和各院系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如公告、告示、就业网等)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五章 就业推荐与双向选择

第十七条  就业推荐与双向选择的方式有:举办校园招聘会及洽谈会,网上应聘,组织参加校外人才交流会等。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由学生就业处统一管理。学生就业处可举行全校性大型招聘会,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可举行专场招聘会。举办专场招聘会应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招聘会结束后应将招聘活动情况以及有关用人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就业处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生的就业双向选择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用人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招聘活动,不得在校内随意张贴招聘广告。

第六章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复印无效,由学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每位毕业生发给一套协议书(按人对号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应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因违约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确因不慎遗失需要补办的,其手续为:本人申请说明原因、院系审查、报就业处审批后,予以补办,原协议书同时作废。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在签订时,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  就业派遣及改派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毕业后领取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称派遣。学院每年根据毕业生签约情况制定派遣方案,上报教育厅审批后对当年的毕业生予以派遣。其派遣规定为: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到已落实的用人单位;未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按照各省大学生就业政策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改派:毕业生按就业方案派遣后需要改换单位重新派遣的称为改派。毕业生改派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每人只能改派一次。对已签定具体用人单位并派遣的,其改派期限为一年;未签定具体用人单位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改派期限可延至两年。改派的具体要求为:持毕业生本人申请、原派遣单位同意改派的证明、新派遣单位的有效接收协议、原派遣证(包括派遣证正件和底联)及档案到学生就业处办理。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第二十八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即:公开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每一位毕业生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计划的审批结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

第三十条  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划拨学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校学生就业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就业工作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就业处负责解释,重大事项由学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