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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和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从根本上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突出高校办学特色,促进招生、培养、就业和谐发展,省教育厅决定建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

一、指导思想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通过就业状况调控和监测,对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调整,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预警实施目的

1.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预警,旨在通过“专业—招生—就业”的联动机制,将高校就业状况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挂钩,通过对高校专业建设、招生计划等工作的考评,提醒、帮助、引导高校对一些就业前景不好、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的专业,进行适当调整,指导高校构建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2. 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市场在毕业生就业和高校的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引导高校以社会需求和市场要求办学,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设立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校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由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联合办公。主要职责:统一协调招生计划增减,专业调整,毕业生就业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四、预警机制范围和内容

1. 适应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

2. 工作内容。把高校就业状况与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挂钩,依据毕业生就业状况对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工作进行考评,建立省、校两级的网络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的提供各高校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进行问卷调查;根据监测数据、调查情况以及近年来的社会需求,提出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预警临界点;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对招生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并进行监督实施。

五、预警标准

根据我省高校的实际和目前就业工作状况,预警机制分为四个级别:

一级:就业率35%以下,停止招生;

二级:就业率35%—40%,专业调整;

三级:就业率40%以上—45%,减少招生计划;

四级:就业率45%以上—55%,警示。

高校平均年就业率低于安全线55%的,启动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机制。

预警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平均年就业率

<35%

35%—40%

40%—45%

45%—55%

六、预警实施程序

1. 每年1月15日前,高校学生工作处对全省高校的就业率进行统计,对未达到安全线的高校或专业,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启动就业预警机制。

2.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就业预警工作评估报告,发展规划处和高等教育处根据评估报告,于3月底以前提出专业设置调整和招生计划调整意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按预警级别形成整改报告和意见。

3. 4月15日前,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将就业预警工作整改报告和意见送达有关高校,并对高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实行全方位监控。

4. 有关高校接到就业预警工作整改报告和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由高校主要领导签字,提出本校书面整改意见,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备案。

5. 6个月后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对有关高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审,对没有按整改实施的高校,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实际情况,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报省教育厅有关处室。

6.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对有关高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再次进行调整。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底省教育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预警。各高校要依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预警机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暂行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