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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特殊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06-03 来源: 浏览次数:

                                                   院发[2010]1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殊救助是我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而给予的一项无偿资助。适用于我院正式在册学生中,在学习期间,本人或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学习费用没有保障的学生。

      第二条  特殊救助补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特殊救助经费每年在学院济困助学专户中列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特殊救助的条件: 

    (一)因家庭突发事件(如父母或其中一方死亡导致突然中断经济来源)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

    (二)因突发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特殊救助的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紧急援助书面申请,填写《安康学院特殊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所在班级填写推荐意见,辅导员考察,经所在院系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特殊救助补助费的发放:

    (一)特殊救助的发放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学生特殊救助款通过学生资助卡或饭卡发放。

    第六条  特殊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随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和师生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康学院特殊救助申请审批表

    ;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