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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06-03 来源: 浏览次数:

                                                     院发[201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院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正式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原则上学院按照各院系二年级及其以上本专科学生人数、工作绩效、生源状况、专业性质等因素分配评奖名额,对师范、农林专业或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上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班或本专业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困难程度大的学生应优先推荐;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在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综合素质获得全面发展、基本技能较为突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

    (一)受到院系以上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上学年补考科目(考试、考查)超过两门次;

    (三)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科目;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六)有不诚信记录;

    (七)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实行“学生申请→院系推荐→学院审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向所在院系提出评定申请。

    第十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根据当年学院分配的评奖指标,综合考察参评学生的申报条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通过征求班级和任课老师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提出获奖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如院系考察确实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整,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院系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面调查了解基础上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通过资助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